严格规范着装 江西省住建厅出台城管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
- 分类:新闻动态
- 作者:
- 来源: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布时间:2020-12-18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江西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
严格规范着装 江西省住建厅出台城管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
【概要描述】
江西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
- 分类:新闻动态
- 作者:
- 来源: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布时间:2020-12-18
- 访问量:0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赣建字〔2020〕10号
各市、县(区)城市管理局、赣江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制式服装
着装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规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树立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根据《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建督〔2018〕77号)《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建督〔2017〕31号)《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试行)》(建督政函〔2017〕1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有关规定的通知》(建督政函〔2017〕44号)《江西省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实施办法》(赣建字〔2017〕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在编在岗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做到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着装整洁、规范统一。
第四条 制式服装以及标志标识不得变卖,不得仿制,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非执法人员。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编号,做到一人一号,专人管理。退休或调离城管部门的,应当交回胸号、肩章、臂章、胸徽等标志标识;工作变动时,调离胸号号段范围的,应当交回胸号,由调入单位重新配发。
第六条 各设区市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执法人员季节换装时间并安排好季节换装,执法人员不得自行进行季节换装。原则上每年5月至9月着夏装,11月至次年3月着冬装,其余时间着春秋装。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学习、集体生活时一般着制式服装。
(一)着春秋常服时,穿春季制式裤子,内着配发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号;着春秋茄克式执勤服时,穿春季制式裤子,内着配发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二)着夏季常服时,衬衣下摆扎于裤内,并扎制式腰带,不系领带,穿夏季制式裤子,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三)着冬季常服时,穿冬季制式裤子,内着配发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号;着冬茄克式执勤服时,穿冬季制式裤子,内着配发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着防寒大衣时,穿冬季制式裤子,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制式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制式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五)其他不宜着装的情形。
第十条 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式服装不得与便服混穿,内着服装下摆不得外露。
(二)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标识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戴;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它标志标识或饰品。
(三)着制式服装时,不得系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留长指甲、大鬓角、烫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束发,发垂不得过肩。
(四)着制式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边走边吃东西。
(五)着制式服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公共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同一公务车(组)的人员,执勤时必须统一着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着装徒步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随身携带执法证、执法记录仪;严禁利用电子产品实施与执勤无关的行为。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着装配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每年12月上旬,由各设区市城管局(赣江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辖区内着装配置及人员编号情况报省厅城市执法监督局。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城管局执法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着装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非执法人员穿着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并公开监督举报渠道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厅城市执法监督局、设区市级城管局应不定期对辖区内着装情况进行督察、通报。
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出督察、通报的城管执法监督部门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协管人员配穿的制式服装应明确标志标识“协管”字样,着装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
在线客服
-
线上办公
-
咨询电话 0595-88517580
- 返回顶部
联系我们
福建仟城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池善丽
联系方式:15959585512 0595-88517580
邮箱:chixiuye@qcajt.cn
QQ:3343224711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北路中闽大厦1201

搜索微信公众号
<城市辅助管理服务>
关注我们
©2020 福建仟城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 闽ICP备20003891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泉州